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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
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  第一条 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,英文名LIAONING PROVINCIAL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(缩写LNEDA)是由省内勘察设计咨询企事业单位及机构、省内各市同业协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 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。

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: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坚持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,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工作方针,维护行业、会员的合法权益,加强行业自律,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,切实履行社会责任,促进行业自主创新和持续健康发展。

 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 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,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委员会。

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

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。

  本会的网址:www.lneda.com.cn。

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 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  (一)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收集研究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,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;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、会员诉求,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

  (二)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相关规章制度、产业政策、行业标准,完善行业管理,促进行业改革发展。

  (三)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,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,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,规范会员行为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倡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执行有关法规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
  (四)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,发布行业信息。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(含电子出版物),建设协会网站、微信公众号,组织信息交流,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、政策。

  (五)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政策、技术、管理、市场等咨询服务,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相关的人才、技术、管理、法规等培训,组织行业交流和先进技术推广,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。

  (六)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及推广应用;接受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委托,开展事故认定、行业资质认证咨询等相关工作;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优秀工程项目的评选、先进人物的推介活动,表彰和鼓励先进,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、企业文化建设和创新型人才培育环境建设。

  (七)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技术交流会、学术报告会、设计作品展览会等,为企业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。

  (八)积极开展与国内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,开展经济、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。支持、鼓励省内企业会员积极参与市场竞争,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企业的利益。

  (九)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,承办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。

  (十)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

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
第三章 会  员

 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 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  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  (四)持有国家或辽宁省颁发的工程勘察、设计资质及施工图审查等资格证书的单位;省内各市同业协会;从事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及机构。

  (五)遵纪守法,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
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  1.由国家或辽宁省颁发的工程勘察、设计资质及施工图审查等资格证书;

  2.营业执照。

  (三)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
  (四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本会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  (四)免费参加本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,参加本会举办的技术培训、学术交流等活动,推荐参加国家、政府、行业协会开展的各类活动;

  (五)免费获取协会内部交流刊物。

  (六)退会自由。

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  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  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 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  (六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  (七)践行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。

 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  (一)警告;

  (二)通报批评;

 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  (四)除名。

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 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  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 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  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  (五)会员单位注销、撤销、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等不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。

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 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会员大会

 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本会根据《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(代表)大会制度示范文本》制定大会制度。其职权是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
 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;

  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 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  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  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  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  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 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,每4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 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
 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 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/3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 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/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 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;

  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

  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  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  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 理事会

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,本会根据《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》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。其职权是:

 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
  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 

  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 

  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  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  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
  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  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 

  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  (十二)制定会员管理办法、会费管理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、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  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  (十四)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

  (十五)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
  (十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35人,不得超过会员的1/3且为单数。

 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理事、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

 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  (一)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度;

  (二)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 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  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  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 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及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,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 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;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,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;

  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 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 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:

  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  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 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  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  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  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  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  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 

  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。

 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 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  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  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 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 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 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
第三节  常务理事会

 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 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
 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 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 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
第四节  负责人

 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9名,秘书长1名。

 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  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  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  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  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
  (八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、秘书长,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 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对于确属行业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  聘任(含向社会公开招聘)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 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  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(含向社会公开招聘)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 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 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:
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 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
 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 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  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
  (四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  (五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  (六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
 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
第五节  监事会

 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 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 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  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  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 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 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  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  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 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  (五)向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 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 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 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
第六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 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 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 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等字样结束,代表机构名称以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对外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。

 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 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

 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
第七节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 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、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、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 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 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 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:

  (一)会费;

  (二)捐赠; 

  (三)政府资助;

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  (五)利息;

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。

  本会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 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 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 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。

 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(常务理事)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(常务理事)可免除责任。

 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 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 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第六章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 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 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 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 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
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 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
第八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 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
第九章  附  则

 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9日八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
 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